1、凡进入监控室调阅视频监控人员(报案人)一律不得使用手机或者其他媒体设备。
2、在调阅或者查看视频监控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或者其他媒体设备实施拍照、下载、传播视频监控信息。
3、调阅视频监控人员(报案人)如需调阅视频监控信息应先向保卫处当天值班人员报案,经同意后方可调阅视频监控信息(如当班人员因公外出,需与保卫处分管校区副处长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调阅)。
4、如需下载、拍照视频监控信息,必须由保卫处分管校区副处长或者治保科管理视频监控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5、监控室工作人员或者调阅人员未经许可,擅自下载、拍照、传播视频监控信息产生法律后果的,造成相关影响或损失的,责任自负。
保 卫 处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