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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门卫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日期:2007-02-07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学校门卫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持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现遵照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人员进出校门

  第一条 凭证通行。范围:

  1、本校教职工凭各种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校徽、离退休证等)进出校门;

  2、各类在校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博士生、留学生、函授生凭校徽、学生证或函授通知等可资证明的证件等进出校门;

  3、来校参加音、体、美加试的考生及送考人员、入学新生和送学家长凭加试通知或入学通知等证明进出校门;

  4、来校住宿人员凭住宿证或钥匙牌(未住宿前可口头申明住宿并出示证件)进出校门;

  5、住在校园内的非本校职工和本校教职工的家属、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培训班和补习班学员、短期来校进修、实习或旁听的学员、各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校内建筑施工外来人员、来校锻炼、送货人员等一律凭校保卫处统一制发的“安徽师范大学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

  第二条 登记通行。范围:

  1、来校公务、探亲、讲学、访友的单位或个人;

  2、来校参观学习的单位或个人;

  3、少数经同意进入约定单位回收废旧物品的收旧人员;

  第三条 凡未经批准来校叫卖、拾荒、摆摊设点、张贴广告、标语、拉横幅、放风筝、学骑车、打猎、踢球、溜狗、溜冰、跳舞、游玩、攀摘花果、挖泥采苗等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章 车辆进出校门

  第四条 机动车辆限从东大门和西大门出入。西小门除本校公有车辆和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车等)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出入。

  第五条 本校所有公有车辆、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供电、邮政等各种特种车辆不需要换证和登记,只须口头说明情况即可通行。

  第六条 来校公务的一般机动车辆,应在门卫处用驾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换取“安徽师范大学车辆通行证”后入校。出门时,换回驾驶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离校。

  第七条 本校教职工及家属的私有机动车辆、校内施工单位的各种运输车辆以及其他经常停宿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凭校保卫处统一制发“安徽师范大学校车辆通行证”验证通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八条 车容不整、证照不全以及其它可疑车辆,各种营业性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个别确有必要(如接送病人等)进入校园的,亦需办理换证手续后方可通行。

  第九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在停车线内下车推行;摩托车、助动车必须在停车线内减速或停车接受检查、询问,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出。

第三章 携带物品进出校门

  第十条 凡携带教学设备、教材、建筑材料等公物出校的人员或车辆,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交验主管单位盖有公章和经手人签名的物品证明或放行证(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经查验无误,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凡携带私人物品出校,凭本人证件,经检查登记方可放行。

  第十二条 携带违禁和剧毒、易燃、易爆、挥发性化学品进入学校,必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方可进入。

第四章 对外接待和会客

  第十三条 凡外单位因教学、工作、开会等需要借用本校礼堂、运动场、教室等进行活动的,需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手续,送保卫处备案,方可进入校门,并按指定路线往返。

  第十四条 凡校外人员来校看电影或参加文艺活动,一律在规定时间内凭票入校。以假票、过期票混入者或无票强行进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因公来校联系工作或接洽业务者,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接待时间内办理手续方能接待;如有特殊原因需在规定时间外接待的,应事先与被访单位联系,并由被访单位通知大门值班室,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私人来访需出示本人证件,并在门卫室填写会客单进校,离校时应将由被访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

  第十七条 来访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与被访人无关的部门或科室,如: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宿舍、仓库等。

  第十八条 来访人员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进校时必须在会客单上注明物品名称与数量,以便离校时核对。被访人员如托来访人员捎带物品出校,被访人应携带本人证件,在门卫室进行登记或事先电话告知门卫,方可放行。

  第十九条 本校教职工亲属来校探亲需在校内宾馆、招待所住宿者,须办理住宿手续及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离校时应交回临时出入证;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客人。

  第二十条 家住外地的教职工家属遇有急事来校者,应向门卫说明情况,取得同意方可进入。进校后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如有违者,除对违者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有关教职工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门口或门卫值班室与执勤人员闲谈、嬉闹、玩耍等,以免影响工作。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 不得私自涂改和伪造校门出入证件;任何人不准爬墙、翻门出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大门夜间12:00关闭,如有特殊原因进出校门者,需说明情况、出示证件,经同意及登记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四条 门卫执勤人员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人员和车辆进行询问查验,对不符合放行规定的人员和车辆有权拒绝,对形迹可绝的人员和车辆有权查扣。

  第十五条 校内外各类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安徽师范大学门卫管理暂行办法》,共同维护校园秩序。对违反规定不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无理取闹,妨碍门卫人员正常执行任务者,由保卫处酌情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安徽师范大学门卫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守则》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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