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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商业网点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日期:2007-01-26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校园环境和商业网点管理,维持校园秩序和整洁,保护校园文化遗产,培养守纪律、爱卫生的文明习惯,为教学、科研和全校师生员工生活创造优美的环境,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校园环境

  第一条 爱护花草树木。严禁攀折损坏校园植物和设施;禁止穿行草坪;不准在草坪上进行各种体育活动;修整、砍伐树木及采摘树籽,必须经学校后勤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条 爱护鸟类动物。严禁在校园内捕鱼钓鱼,打鸟。

  第三条 保护河塘水系。严禁向河塘内倾倒废土垃圾.投掷杂物石块;不准挖山取土,挖树取土,开荒种地等。

  第四条 保护文物古迹、各种建筑小品。严禁刻画、攀爬;不准任意挪动、损坏。

  第五条 维护校园环境整洁。禁止在墙壁、树干、电线杆上张贴标语、布告、启示、通知;不准乱悬挂条幅、广告标牌;不准在墙壁、公用桌椅、厕所等处乱写乱画。

  第六条 注重环保,防止火灾。严禁焚烧垃圾杂物;严禁在草地、树林中抛扔、燃点火种,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爱护环境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烟头等废弃物品;禁止随处倾倒垃圾,垃圾杂物必须倒入垃圾桶或垃圾池内。

  第八条 遵守芜湖市“五禁养”规定。严禁饲养鸡、鸭、鹅、鸽、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因特殊需要饲养者,必须经爱委会办公室批准,方可饲养。禁止在校园内溜狗、放养家禽家畜。

  第九条 保持道路整洁。禁止在人行道及马路牙两侧两米内堆放物品材料。因施工堆料必须经爱委会办公室批准,放在指定地点并码放整齐。

  第十条 校园环境的管理由后勤产业处、后勤集团、校爱卫会办公室、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负责。

第二章 校园商业网点

  第十一条 校园内商业网点的管理由保卫处和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经商的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业主,须凭学校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及营业执照,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批准手续。经批准后,业主应于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签订治安责任书,落实治安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校园内商业网点必须由学校统一规划,在指定地点经营,未经批准,不得自建马路市场。禁止在教学区、各主要干道和学生宿舍区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严禁在学生宿舍区和教学区从事餐饮经营。

  第十四条 各经营单位或个体工商业主在进行经营性活动中,必须服从学校规定的要求和统一管理,并认真遵守学校道路、交通、环卫、治安、消防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校外单或个人不得在校内从事与教学、科研无关的商业性活动,特殊情况下(如带有社会公益性质活动),须事先到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方可实施。

第三章 校外商业网点

  第十六条 学校外围门面房、写字楼、招待所等商业场所的经营管理,分别由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后勤集团负责。

第四章 督查与处罚

  第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后勤集团、校爱卫会和有关单位,应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校内外商业网点进行检查,督促本管理办法的落实。

  第十八条 校园内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并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经警告仍不改正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经营资格;触犯法律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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